建筑材料和產品CE認證(歐盟法規305/2011):
2013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歐洲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取消了建筑產品指令89/106 EEC,取代了第768/2008 / EC號決定(標記為СЕ)建筑產品。本規則應建立評估和檢查建筑產品特性恒定性的具體方法,而不是合格評定程序的模塊化概念。
只有在符合歐洲標準和指令的情況下,用于不同建筑活動的建筑材料和產品才能放在歐盟市場上。
在歐洲共同體內設立的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應對產品符合歐洲標準,批準的技術規范和歐盟指令以及符合所有技術規范(包括健康和環境影響要求)承擔絕對責任。
第305/2011號條例和與建筑材料和產品有關的歐洲標準明確規定了歐洲單位的建筑材料和產品的認證程序,包括生產的檢驗(檢驗),以符合生產技術和產品特征。
制造商自行或其授權代表應在證明符合歐洲標準和指令的產品上貼上CE標志。CE標志應按照歐洲關于在產品上應用СÅ標志的規則放置在貼在產品,包裝和隨附商業文件上的標簽上。
歐盟成員國應嚴格控制歐盟市場上建筑產品的營業額。監管機構有義務對產品符合歐洲標準和指令進行持續控制。對于符合歐洲統一標準的產品,CE標志是強制性的。沒有CE標志的產品應退出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應承擔法律責任。
歐洲共同體國家有義務以強制方式通知歐洲委員會關于歐盟市場上與歐洲或國家標準不符的建筑材料和產品的外觀。
建筑產品應適合預期用途,并且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機械阻力;
2.穩定;
3.消防安全;
4.符合衛生要求;
5.使用安全;
6.噪音保護;
7.能源效率
制造商必須根據第305/2011 /ЕС號建筑產品法規第4條和第6條制定性能聲明并對任何建筑產品進行CE標志。
所有帶有CE標志的產品應附有“性能聲明”中規定格式的產品信息,這樣就有機會對類似產品進行比較,并向客戶提供相關信息以做出合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