軸承ce認證
橋梁和其他構筑物的結構支座是一種特殊的、高風險的構件,其行為受到嚴密的監測,通過傳遞力和吸收基礎結構的變形和轉動來確保其結構功能,這對其安全性有著直接的影響。
歐洲聯盟結構支助的銷售由第305/2011號建筑產品條例管理,UE中其他代表的制造商完全有責任確保其產品符合法規和統一標準的規定,并表明其確認性與CE認證標志相符。結構軸承CE標識是由系統1或系統3下的合格認證(AOC)根據產品和用途規定的,這需要通知機構的干預才能實施工廠生產控制,并對產品進行類型測試。
解
我們在整個CE標記過程中與制造商合作,為他們的產品進行標識。與結構軸承有關的CE標記統一標準如下:
EN 1337-3 結構軸承第3部分:彈性軸承
EN 1337-4 結構軸承第4部分:滾子軸承
EN 1337-5 結構軸承第5部分:罐軸承
EN 1337-6 結構軸承第6部分:搖桿軸承
EN 1337-7 結構軸承第7部分:球形和圓柱形聚四氟乙烯軸承
EN 1337-8 結構軸承第8部分:導向軸承和約束軸承
EN 15129 抗震裝置
用于結構支撐的CE標記過程需要制造商和其他被通知機構執行一系列任務:
制造商責任:
1.實施工廠生產控制(FPC)
2.根據類型、頻率等建立并完成監測測試程序。
通知機構的責任:
1.進行動態疲勞試驗、加速老化、延伸率斷裂、蠕變斷裂等類型試驗。
2.執行工廠生產控制(FPC)的初步檢查,評估和驗收。
3.執行安全和評估檢查
行政長官標記文件:
1.穩定證書(系統1中的NB)
2.測試報告(系統3中的NB)
3.履約聲明(制造商)
4.軸承的標記和標簽(制造商)
閱讀本文的人還閱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