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鏡CE認證標準EN1836被EN ISO 12311取代:
•EN ISO 12311:2013 - 個人防護裝備 - 太陽鏡及相關設備的試驗方法。
•EN ISO 12312 -1:2013 - 眼睛和面部防護 - 太陽鏡及相關眼鏡 - 第1部分通用太陽鏡。
NB EN ISO 12312-2正在準備中,該標準適用于直接觀測太陽的過濾器,例如在日食期間,舊的EN 1836標準涵蓋了除了正常的太陽鏡過濾器使用之外可用于直接觀察太陽的過濾器的要求。
BS EN 1836于2013年9月30日撤銷,其他相互矛盾的國家標準必須在2014年2月之前撤銷。
在制作本公告時,根據歐盟個人防護裝備(PPE)指令89/686 / EEC的要求,EN 1836仍被稱為協調標準。這是一個需要使用CE標志的指令,太陽鏡在本指令的條款中被歸類為第1類PPE。EN ISO 12312-1的信息性附錄ZA列出了這一新國際標準的條款與PPE指令的基本要求之間的對應關系。一旦EN 12312-1在歐盟官方期刊中被引用,并且它已在歐盟的任何一個成員國中作為國家標準實施,則賦予符合基本PPE要求的推定。
在維護技術檔案方面,制造商等的責任沒有變化; 可追溯性; 顯示符合健康和安全要求并應用CE標志。與其他類別的PPE不同,作為1類PPE的太陽鏡不需要歐盟公告機構的參與。
新標準中有一些技術添加/更改,例如:
新標準中的表1將太陽鏡過濾器分類為描述性標簽,即:
淺色太陽鏡過濾器類別0和1
通用太陽鏡過濾器類別2和3
非常暗的特殊用途太陽鏡類別4
EN 12312-1的第11節要求關于誠人和兒童太陽鏡的眼睛覆蓋區域。
除了過濾器的最小堅固性,加上框架變形和過濾器保持之外,新規范中還包括以下可選的堅固性測試:
•增強過濾器的抗沖擊性
•增強太陽鏡的耐用性
•耐汗性
•耐磨性
表6至表8中新標準的第13節給出了標準各種要求的連續測試順序,第13節還明確規定,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有責任確保EN 12312的要求在其整個制造生命周期內有效,而不僅僅是首次投放市場。
從歐盟零售商的角度來看,關鍵問題之一是標簽和每副太陽鏡提供的相關信息,該標準允許以框架上的標記形式陳述; 或標簽上的單獨信息; 如新標準第12.1節所述,必須提供每副太陽鏡供應的信息。在此公告中單獨列出的要求太多。如EN 1836所示,已添加更改的符號以代替“不適合駕駛和道路使用”。
如背面所示,新標準中的新發展是使用允許用于各種過濾器類別的符號作為措辭的替代或補充,鑒于歐洲現存的過多語言,符號在歐洲范圍內是有用的。關于標記新標準絕不會改變歐盟銷售的太陽鏡CE標志的要求。
新標準第12.2節包括必須由制造商根據要求提供的可選信息,例如原產國; 任何未被普遍認可的商標的解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