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妝品中使用甲醛CLP法規(EC)No1272/2008

 點擊:787     |      2019-05-19
在化妝品中使用甲醛CLP法規(EC)No1272/2008
      根據CLP法規(EC)No1272/2008,甲醛被歸類為1B類致癌物和2類誘變劑。這是一項重新分類,于2013年12月17日通過,并于2015年4月1日起實施。
化妝品
甲醛和甲醛釋放成分
      甲醛是一種無色氣體,有強烈的氣味,它很快在空氣中分解,通常在數小時內,很容易溶解在水中。它常用于許多行業,包括制藥和化妝品行業,以及建筑材料,家居用品等的生產。
 
      甲醛用作指甲硬化產品中的活性成分,它可以交聯(結合)角蛋白,從而硬化指甲板。根據指甲硬化產品的行業,甲醛沒有好的替代品。許多指甲硬化產品含有fu爾ma林,甲醛溶解在水中。
 
釋放甲醛的成分(例如咪唑烷基脲,二唑烷基脲,DMDM乙內酰脲)用作化妝品中的防腐劑。它們的功能是通過隨時間釋放少量甲醛來防止微生物生長和化妝品fu敗。
角蛋白
CMR分類
      CMR分類分為三類;1A類,1B類和2類。甲醛被歸類為1B類致癌物,這意味著該物質被認為對人類具有致癌可能性。該類別分類主要基于動物證據和人類研究。分類基于證據強度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其他考慮因素。
 
      甲醛也被歸類為誘變劑類別2.該類別包括引起人類關注的物質,因為它們可能在人類的生殖細胞中誘導可遺傳的突變。2類分類基于哺乳動物和/或體外實驗中的陽性實驗,獲自體內(哺乳動物)體細胞誘變性試驗或其他體內體細胞遺傳毒性試驗。后者必須得到體外致突變性試驗的積極證據支持。
 
歐盟化妝品法規嚴格規定使用被歸類為致癌,致突變或有毒的物質(CMR物質)。一般而言,CMR物質禁止用于化妝品,但此規則有一些例外。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分類為CMR物質(1A,1B或2類)的物質可用于化妝品中:
1.它們符合法規(EC)No178/2002中定義的食品安全要求
2.沒有合適的替代品
3.物質應用是針對具有已知暴露和特定用途的產品類別
4.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對這些物質進行了評估,發現它們可安全用于化妝品,考慮其他來源的總體暴露,并考慮到弱勢群體
5.還應該有適當的標簽,以避免濫用含有這些物質的化妝品,同時考慮到CMR物質可能存在的風險。
 
甲醛CMR分類的例外情況
      如果可釋放甲醛的最大理論濃度小于0.1%,則不需要應用作為致癌物的分類。作為誘變劑的分類也是如此,但在這種情況下,最大理論濃度必須小于1%(根據法規No1272/2008)。
 
監管限制
甲醛硬化產品中的甲醛
 
      根據歐盟化妝品法規No1223/2009(EC),指甲硬化產品中甲醛的最大濃度為5%(作為即用型制劑中的甲醛)。這不僅用于保存化妝品,還必須從產品展示中明顯看出。根據第1223/2009號條例(EC)附件III,提到的產品需要警告“含有甲醛”和“用油脂或油保護角質層”。
 
甲醛作為防腐劑
附件V的調節否1223/2009(EC)狀態,即,其含有甲醛或釋放甲醛的物質的所有成品必須與警告標記“包含甲醛“””,如果甲醛的濃度超過0.05%。
 
關注
甲醛是一種已知的皮膚致敏物。現有數據顯示,甲醛致敏誘導的閾值濃度小于5%,但1%甲醛已有一些陽性反應。另一方面,已經致敏的個體中可引起誘導的濃度估計高于0.006%。
 
由于釘子硬化劑的揮發,還存在吸入甲醛的潛在風險。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100μg/m3(0.0815ppm)的值被認為是安全的室內空氣水平。一天中的任何30分鐘都不應超過此指南。
 
      SCCS僅評估了甲醛硬化劑中甲醛使用的安全性(2014年11月7日采用的關于甲醛固化劑中甲醛使用安全性的意見)。他們得出結論,2.2%的最大濃度可以安全地用于硬化指甲。由于對釘子硬化劑中甲醛的敏化潛力提出了一些擔憂,SCCS建議小心使用釘子硬化劑。
 
他們還建議,為了減少吸入甲醛的暴露時間,應該使用指甲硬化化妝品的房間進行通風。經常接觸甲醛的專業人員的風險尚未在SCCS意見中進行評估,因此安全問題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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