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PPE法規,在歐盟銷售的防護眼鏡必須帶有CE認證標志。獲得防護眼鏡認證的過程包括根據工業眼鏡歐洲統一標準 EN 166:2001 的要求進行測試。其他標準也可能適用,具體取決于應用(見表 1)。請注意,如果眼鏡還具有保護功能,則 PPE 法規也適用于處方眼鏡——無論它們是用于工業用途還是休閑用途。
對于打算在工作場所用作 PPE 的眼鏡,主要標準通常是 EN 166。本文介紹了 EN 166 適用于防護眼鏡的一些要求和相關測試。如表 1 所示,防護眼鏡的光學測試方法在 EN 167 中指定,非光學測試方法在 EN 168 中指定。
EN 166 規定了一系列性能測試的最低要求,我們將對這些進行詳細說明。本標準包含一組稱為“基本要求”的要求,可被視為強制性要求。這些涵蓋所有類型的防護眼鏡(包括眼鏡、護目鏡和面罩),以及稱為“特殊要求”的另一套測試,如果設想眼鏡有某些最終用途,或者如果制造商希望就保護做出額外的聲明。
這些包括對高速粒子、熔融金屬或化學飛濺的抵抗力的要求。最后,還有一系列稱為“可選測試”的測試,例如,包括抗霧化和抗細顆粒表面損傷等。
眼鏡歐洲認證標準:
EN ISO 12312-1:2013+A1:2015 太陽鏡的要求和測試方法
EN 166:2001 防護眼鏡的要求
EN 167:2001 防護眼鏡的光學測試方法
EN 168:2001 防護眼鏡的非光學測試方法——例如,與強度、耐久性、耐火性、耐化學品性和耐沖擊性相關的要求
EN 169:2002 焊接濾光片要求
EN 170:2002 紫外線過濾器的要求
EN 171:2002 紅外濾光片要求
EN 172:1995 工業用太陽眩光過濾器的要求
EN 174:2001 速降滑雪鏡的要求
EN 175:1997 焊接時眼面部防護要求
基本要求包括對視野、透射和擴散、折射特性和堅固性以及耐老化性(耐熱性和抗紫外線性)、腐蝕和點火性的評估。眼鏡CE認證基本測試要求:
視野、透射和擴散測試、折射性能和抗紫外線測試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眼鏡不會阻礙或扭曲佩戴者的視力,并讓足夠的光線進入佩戴者的眼睛。特別是,視野測試旨在確保框架或目鏡(鏡片)周邊沒有任何東西妨礙視力。屈光測試包括三個測試程序:球鏡、散光和屈光力。
評估球面屈光力和散光屈光力期間使用目標EN 166:2001條款 7.1.2.1
通過望遠鏡(圖 1)觀察目標來測量球面和散光屈光力,測試目鏡放置在望遠鏡的物鏡和目標之間。測試操作員設置望遠鏡的聚焦,以便他或她可以在沒有測試目鏡的情況下清楚地觀察目標。測試目鏡就位后(假設目標的垂直和水平條失焦),記錄下對望遠鏡所做的調整,首先是水平條,然后是垂直條依次聚焦。進行這些調整的望遠鏡聚焦能力的變化與測試目鏡的屈光力和散光力直接相關。
眼鏡的棱鏡度數使用不同的方法確定。設置兩束光會聚在一個目標上,將測試眼鏡放在這些光束中,使光束穿過目鏡的中心。記錄兩個光束從目標上的原始會聚點的任何水平和垂直偏轉。水平和垂直棱鏡差異是根據這些偏轉測量值計算的。光焦度應盡可能中性,以免眼鏡造成任何意外危險。
眼鏡產生漫射效果的任何趨勢也應最小化。擴散測試測量此屬性。激光束射向光檢測器,首先通過圓形掩模,然后通過環形掩模。記錄兩個面罩檢測到的光水平。在光束通過掩模之前的某個點,用光束路徑中的測試目鏡再次進行測量。
傳輸測試測量目鏡傳輸到佩戴者眼睛的入射光的百分比。在不要求目鏡具有任何過濾作用的情況下,透射光的百分比水平(稱為“透光率”)必須大于 74.4%。
相比之下,某些情況可能需要目鏡限制或過濾通過的光——通過減少光的總量,同時降低特定波段(例如紫外線波段或紅外波段)的透射率。對于非過濾目鏡,任何在整個可見光譜范圍內產生總透射百分比值的測試設備都是令人滿意的。
任何具有過濾作用的眼鏡的透射率的具體要求可在表 1 中列出的特定標準之一中找到。例如,EN 170 適用于在工作期間暴露于紫外線的佩戴者,而 EN 172 適用于用于防止太陽眩光。EN 170 和 172 等標準中的要求比 EN 166 更詳細。最大透射率是針對可見光和紫外光譜的某些部分指定的。
例如,在 EN 170 中,313-365nm 紫外光譜部分允許的最大光透射百分比在 10% 到 0.3% 之間變化,具體取決于基本透射率。因此,對于光透射率為 75% 的目鏡,此范圍內的最大透射率為 10%。然而,對于 EN 170 涵蓋的所有眼鏡,紫外線范圍(低于 313nm)的最大透射率為 0.0003%。
暴露在紫外線下會影響目鏡的透射特性。因此,在眼鏡暴露于紫外線下后,將再次測量這些特性。為滿足 EN 166 要求,對傳輸結果的更改量有限制。擴散結果必須滿足與未曝光結果相同的要求。過濾眼鏡的另一個要求是在目鏡的整個觀察區域中透射率的變化最小。
一些術語的解釋:
納米(nm):相當于10 -9米或百萬分之一毫米,用于表示光的波長
可見光:波長在400nm到780nm之間的光
UV:紫外線——波長范圍為 100-400nm
IR:紅外輻射,波長從 780nm 到 >2,000nm。
EN 167 中的最終測試程序是評估材料和表面質量的測試。 使用裝有偏振濾光片的燈箱,通過它可以觀察被照亮的樣品(圖 2)。使用此類設備可以很容易地發現可能損害視力的缺陷。框架的 5 毫米范圍內允許有缺陷,但在目鏡的其他地方則不允許。
使用偏光鏡評估眼鏡材料的質量EN 166:2001條款 7.1.3
除了暴露于紫外線之外,基本要求內的其他非光學測試包括穩健性測試以及耐熱、點火和腐蝕測試。有兩種穩健性測試——“最低穩健性”和“增強穩健性”。
最小的穩健性測試涉及將 10 千克的靜載荷通過直徑 22 毫米的半球形接觸面作用在支撐板上的目鏡中心。目鏡不得承受任何導致整個厚度開裂成兩塊或更多塊的損壞。5mg 或更多的碎片也不得從目鏡的內表面脫落。目鏡的顯著變形也是不允許的。見證紙系統由位于白紙盤頂部的復寫紙盤組成,放置在目鏡下方的支撐板上。如果靜質量引起目鏡充分變形,它會將復寫紙/白紙系統壓在底板上,并在白紙上做標記。最低穩健性測試僅適用于蓋板或濾光目鏡,
碳紙見證標記系統也用于增強的穩健性測試。該測試可用于完整的護目鏡,包括將鋼球落到眼鏡上。對于完整的眼鏡,測試是在眼鏡安裝在標有瞳孔中心和側面保護點的頭型上進行的。與最低穩健性測試一樣,目鏡必須能夠抵抗顯著變形、開裂成兩塊或更多塊,或者 5 毫克或更多碎片的損失。鏡框還必須能夠抵抗破碎成兩塊或更多塊或破裂而不再包含目鏡。測試在目鏡和眼鏡的側面保護區域進行。
眼鏡的側面保護區域可防止來自側面的沖擊。測試時,側面保護區域必須保持完好,完全貼合在眼鏡上,防止鋼珠穿透。
通過將眼鏡暴露在高溫下(55°C 60 分鐘)來測試高溫穩定性。測試后,讓眼鏡冷卻 60 分鐘,然后再檢查變形情況。腐蝕測試包括將眼鏡放入沸騰的鹽溶液(氯化鈉水溶液中質量百分比為 10%)中 15 分鐘,然后浸入相同濃度的室溫鹽溶液中 15 分鐘。在評估任何金屬部件是否腐蝕之前,先擦拭眼鏡并使其干燥。
點火測試包括將鋼棒的末端加熱到 650°C 的溫度,然后將加熱棒的末端降低到測試眼鏡上(圖 3)。保持接觸十秒鐘,測試者觀察眼鏡的任何部分是否著火或在加熱棒撤回后是否繼續發光。應測試眼鏡的所有外表面——包括目鏡、鏡框和鏡腿。
耐點火測試 – EN 166:2001 條款 7.1.7
特殊要求:
針對特定危害的防護有許多要求,例如防護高速粒子和防霧。僅當眼鏡旨在防止特定危險時才需要這些。如果眼鏡符合特定要求,則目鏡或鏡架(或兩者,視要求而定)都需要帶有特定代碼。表 2 顯示了鏡框和目鏡的標記代碼,具體取決于危險。
請注意,上表中有些測試并不適合所有類型的眼鏡。例如,在上表的特定和可選要求下,眼鏡的唯一有效測試是標記符號為字母的測試(例如K-耐細顆粒表面損傷測試,N-霧化,R-增強紅外反射率、S-增強的魯棒性和 F-低能量影響)。眼鏡不允許使用 A 類和 B 類(高和中等能量影響)。眼鏡無法針對液體飛濺或大顆粒灰塵進行測試,因為它們本質上無法防止某些危險。
與增強堅固性一樣,對整副眼鏡進行了抗高速粒子測試,對目鏡和鏡框進行了測試。用于這些測試的顆粒是一個直徑為 6 毫米的鋼球軸承,重量為 0.86 克。低能沖擊(速度45m/s)適用于各類防護眼鏡,中能沖擊(速度120m/s)僅適用于護目鏡和面罩。高能沖擊試驗(速度190m/s)僅適用于面罩。
該測試通常是在環境溫度下對樣品進行的,但也可以選擇對暴露在極端溫度下的樣品進行測試。在此版本的測試中,眼鏡在 55°C 和 -5°C 條件下進行了沖擊測試。高速沖擊測試通過或失敗的標準與增加的堅固性相同。
點火測試是基本要求的一部分。對于涉及暴露于極熱的更危險的環境,包括進一步的測試。如果存在暴露于電弧危險的風險,則應使用符合 EN 166 和 GS-ET-29 要求的面罩。在熔融金屬存在危險的情況下,EN 166 包括針對熔融金屬和熱固體的防護要求。
總之,EN 166 要求僅適用于面罩或護目鏡。適用最低覆蓋要求,保護器必須滿足對高速顆粒的彈性要求。熔融金屬測試時,將少量熔融金屬(一只眼鏡試品100g鐵,另一只試品38g鋁)投射到保護眼睛的區域,看其是否粘附在眼睛上。表面。在熱固體測試中,將一個加熱到 900°C 的 6 毫米直徑鋼球落到樣品上,并記錄其穿透所需的時間。
防護眼鏡的 EN 166 標記:
要求 | 眼睛的符號 | 框架符號 |
僅與基本要求相關的標記——適用于所有防護眼鏡 | ||
比例編號或陰影編號 | 僅過濾器需要 | |
制造商標識 | 必需的 | 必需的 |
標準號 | 英語 166 | |
光學類 | 1、2 或 3 | |
機械強度: | ||
最小魯棒性 | 無符號 | 無符號 |
增強魯棒性 | S | S |
如果滿足高速粒子測試要求,S 符號將替換為以下符號之一: | ||
低能量沖擊 | ||
中等能量沖擊 | F | F |
高能量沖擊 | B | B |
A | A | |
極端溫度下的沖擊 – 代碼后跟 T –例如,FT、BT 或 AT |
特殊/可選要求和相關標記:
液滴或飛濺的液體 | 3 | |
大塵粒 | 4 | |
氣體和細塵顆粒 | 5 | |
短路電弧 | 8 | 8 |
熔融金屬和熱固體 | 9 | 9 |
抵抗細顆粒造成的表面損傷 | 鉀 | |
抗霧化 | 否 | |
增強的紅外反射率 | R | |
替換目鏡 | o | |
(倒三角形上方) |
可選要求:
顧名思義,耐表面損傷測試評估的是目鏡或鏡片抵抗細磨料顆粒損壞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是具有特定粒度的沙子。接觸磨料后,在目鏡上重復擴散測試。測得的擴散增加表明目鏡表面已損壞。
在霧化測試中,目鏡表面暴露在加熱至 50°C 的水浴上方的非常潮濕的氣氛中。如果目鏡沒有防霧(或防霧)涂層,冷凝通常會在曝光開始后的一兩秒內發生。任何能抵抗凝結形成超過八秒的目鏡都被認為是防霧的。在此測試之前,將眼鏡浸入淡水中,以去除水溶性防霧處理的效果。
根據歐洲 PPE 法規,在歐洲銷售的所有防護眼鏡都必須帶有 CE 標志。大多數用于工業或職業場合的防護眼鏡屬于 PPE 的“II 類”。這需要指定機構對制造商的技術文件進行測試和檢查,然后才能頒發型式檢驗證書。
防護某些危險(例如化學飛濺)的眼鏡將被視為“III 類”PPE。除了測試和型式檢驗之外,此類眼鏡的生產還必須根據 PPE 法規的模塊 C2 或 D 接受指定機構的定期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