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條例(歐盟)2017/745和(EU)2017/746
MDR更正列出了14處更正。最重要的更正是:
附件七,第4.5.2節(A),第四次縮進,修改如下:“對證書所涵蓋的全部設備進行抽樣”,取代“.該計劃應確保對證書所涵蓋的所有裝置進行抽樣.”,
最后,附件九第4.3節第1段現在是“被通知的機構應使用經證明的知識的工作人員評估技術文件.”刪去“受雇于該公司”。 另一些值得注意的改動還包括:經更正為“醫療器械附件應按其本身權利分類”的附件八,而不是“醫療設備附件和附件十六所列產品的附件應按本身權利分類”。
與MDR不同的是,IVDR更正有17處校正。其中大多數側重于語法錯誤,而有些則側重于改進對具體附件的澄清。值得注意的一些重要更正是:
附件九第2.3節第3分段規定:“此外,就B類和C類設備而言,質量管理體系評估應附有對第4節規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設備的技術文件的評估”。
附件九內所作的另一項改動是在第3.5節中作出的,即“就B類和C類裝置而言,監視評估還應包括根據進一步代表性對第4節為有關裝置規定的技術文件所作的評估”。 這兩項更正的原始說明最初只側重于C類設備以及4.4和4.8節。然而,現在的更正包括B類和C類設備,重點放在第4節的所有部分,而不僅僅是4.4和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