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根據REACH附件XVII第63條將鉛限制擴大到PVC制品
歐盟已根據 REACH 附件 XVII 第 63 條將鉛限制擴大到 PVC 制品,新法將于2024年11月29日生效。
2023 年 5 月 8 日,歐盟 (EU) 發布了法規 (EU) 2023/923,修訂了法規 (EC) 第 1907/2006 號法規附件 XVII 中第 63 條項下的鉛及其化合物的限制“注冊、評估” , 化學品的授權和限制(REACH 附件 XVII 第 63 條)。最新修正案限制 PVC 聚合物和共聚物制品中的鉛含量低于 0.1%。
新限制包含多項減損:
1.允許在 2025 年 5 月 28 日之前包含回收的軟質 PVC 的 PVC 物品
2.自 2033 年 5 月 28 日起適用于鉛酸電池中的 PVC-二氧化硅隔膜
3.允許在 2033 年 5 月 28 日之前使用以下含有回收的硬質 PVC 的 PVC 物品,前提是回收的硬質 PVC 的鉛含量低于 1.5%。這些含有回收硬質 PVC 的 PVC 制品是型材和板材,用于 1) 建筑和土木工程中的特定應用,2) 甲板和露臺,3) 特定的室內建筑應用,以及某些多層管道和配件(條款 18 af )
4.授權含有 0.1% 或更多鉛的回收硬質 PVC 的 PVC 物品的供應商在物品上提供“含有 3 0.1% 鉛”的聲明——如果物品上不可能有此聲明,則可以將此聲明放在物品包裝上。
5.要求含有回收硬質 PVC 的 PVC 制品的供應商應要求向國家執法機構提供文件,以證實這些制品中 PVC 的回收來源聲明。此類聲明的證據可能包括由計劃頒發的證明可追溯性和回收內容的證書,例如 EN 15343:2007“塑料 - 回收塑料 - 塑料回收可追溯性和合格性和回收內容的評估”。對進口物品中 PVC 的回收原產地提出的聲明必須附有由獨立第三方簽發的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等效證明的證書
6.根據REACH附件 XVII 第 63 條,豁免“珠寶物品”和“提供給公眾的可被兒童吞咽的物品”(第 1 段,根據第 2 至 5 段和第 7 段,根據第 8 和 10 段)
7.豁免四項法例范圍內的物品(見表一)
2023 年 5 月 3 日第 (EU) 2023/923 號條例,修訂第 1907/2006 號條例 (EC) 附件 XVII 中關于 PVC 中鉛及其化合物的第 63 條 歐盟官方公報,2023 年 5 月 8 日
物質 | 范圍一 | 要求 | 生效日期 |
鉛及其化合物 | 由 PVC 聚合物或共聚物生產的制品 | < 0.1% | 2024 年 11 月 29 日 |
屬于以下立法的物品除外:
法規 (EC) No.1935/2004“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
指令 94/62/EC“包裝和包裝廢棄物”
指令 2009/48/EC“玩具”
指令 2011/65/EU ' 電氣和電子設備(RoHS 重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