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歐盟電池法規草案
歐盟提出了一項新的電池法規草案,該草案將適用于所有電池。本文介紹了便攜式電池的更改。
歐盟的電池法規草案及其附件適用于所有電池,即便攜式電池,汽車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工業電池。該法規規定了可持續性,安全性和標簽要求,以允許將電池投放市場并投入使用,以及廢電池的收集,處理和回收。
新的電池法規對電動汽車電池和可充電工業電池的可持續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新要求,包括碳足跡,回收原料(鈷,鉛,鋰和鎳)的含量,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QR碼,電池護照旨在替代電池指令(2006/66 / EC)。
請在下面找到有關便攜式電池的擬議要求的一些要點:
定義:“通用便攜式電池”是指具有以下常見格式的便攜式電池:4.5伏(3R12),D,C,AA,AAA,AAAA,A23、9伏(PP3)
CE標志將適用于所有電池,并且需要在電池或其包裝上顯示
CE標志指令要求將適用,其中包括:
1.符合性驗證將基于(將成為)統一標準,
2.需要技術文檔文件
3.需要創建符合性聲明
4.必須顯示名稱和地址的制造商和進口商
5.汞和鎘的化學要求仍然存在
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的新要求:
從2027年1月1日起:符合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到2025年12月31日:歐盟委員會(EC)將在附錄III中定義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的最小值
歐盟將于2030年12月31日前發布措施,逐步淘汰通用的不可充電便攜式電池
便攜式電池在設備的使用壽命期間應該是可移動和可更換的(如果要更換,并且電池的壽命比設備短)
新標簽要求:
1.自2027年1月1日起,附件六中的新標簽要求(包括容量和最小平均持續時間的要求)
2.從2023年1月1日起,要求提供以下信息的QR碼:有關電池的一般信息,“單獨的收集符號”,Pb信息,合格聲明,壽命終止信息
3.生產者必須在歐盟成員國建立的注冊簿中注冊
4.生產者或代表他們的組織有責任在電池壽命結束時對其進行收集,再利用和回收。其中包括將由歐盟成員國監控的目標(%)
該法規將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從2006年1月7日至2023年將廢除指令2006/66 / 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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