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EU)2020/878_修訂后的歐盟安全數據表要求
2020年6月25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EU)2020/878 法規,對REACH法規的附件II進行了修訂。REACH法規附件II規定了歐盟化學品安全數據表的內容和格式要求。新規定意味著將對歐盟市場的SDS進行修訂。在本文中,我們將簡要概述主要變化。
新要求包括:
1.SDS與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修訂版7和8保持一致。
2.在第1節中包含唯一的公式標識符(UFI)(符合法規(EU)2017/542)
3.以納米形式投放市場的物質(符合(EU)2018/1881法規)以及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的物質和混合物的附加信息要求
4.根據CLP 1272/2008的規定,增加特定濃度限值(SCL),乘數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計值(ATE)
(EU)2020/878一般要求:
以下是兩個常規要求:
安全數據表中使用的語言應簡單,清晰,準確,避免使用專業術語,首字母縮寫詞和縮寫。諸如“可能危險”,“無健康影響”,“在大多數使用條件下安全”或“無害”之類的陳述,或任何其他表明該物質或混合物無危險的陳述,或與分類不符的任何其他陳述不得使用該物質或混合物中的一種。
安全數據表的所有頁面(包括任何附件)均應編號,并應標明安全數據表的長度(例如“ 第1頁,共3頁”)或指示是否緊隨其后的頁面(例如如“下一頁續”或“安全數據表結尾”)。
第1節:物質/混合物的識別
納米形式的物質:
如果安全數據表涉及一種或多種納米形式,或包括納米形式的物質,則應在SDS第1節中的產品標識符中使用“納米形式”來表示。
唯一配方標識:
如果混合物具有唯一法規標識(UFI),且符合法規(EC)1272/2008附件八A部分第5節的規定,并且在安全數據表中注明了該UFI,則該UFI應在第1節中提供。
第2節:危害識別
改善內分泌干擾物通過供應鏈的溝通,不僅應在第2.3節其他危害中提供有關該物質是否符合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毒性的標準,還是具有非常持久性和極強生物蓄積性的標準的信息,還應提供有關該物質是否符合要求的信息。包含在根據第59條第(1)款建立的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的清單中,以及該物質是否是被鑒定為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的物質。
對于混合物,應提供混合物中每種濃度等于或大于0.1%(重量)的此類物質的信息。
(EU)2020/878法規執法:
新規定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現有的SDS可以使用到2022 年 12月31 日。
參考
2020年6月18日的(EU)2020/878委員會法規,修正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REACH)的(EC)No 1907/2006法規附件II: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0R0878商通檢測的專家團隊可以為您提供有關安全數據表(標準和擴展)以及所有分類,標簽和包裝(CLP)要求的建議,以便您可以管理全球的危害通報。
立即開始為新變化做準備,并為2020年1月1日的實施日期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