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法規MDR分類與MDD比較
新的歐洲醫療器械條例(歐盟MDR)對設備分類的要求與現行醫療設備指令(MDD)中的要求基本相同。
對所有裝置進行分類的義務載于新的歐盟MDR第51條(取代現行MDD第9條),在確定分類時應遵循的規則載于新的歐盟MDR附件八(取代現行MDD附件九),然而,新的第51條確實澄清,如果制造商和被通知的機構不能就分類達成協議,則由制造商的主管當局作出最后決定。雖然這是MDD下的既定做法,但在MDD中并沒有具體說明。
歐盟MDR附件八與目前的MDD附件九比較:
1.新的附件八仍載有一些定義,但其余部分已移至關于定義的新的專門條款,即第2條。
2.“實施規則”與目前的“千年發展文件”附件九大致相同。以下是比較重要的變化的摘要,但這不是一個詳盡的清單;
3.規則3(非侵入性裝置),物質裝置已包括在內
4.第8條(IIb類植入物),今后將更多屬于III類。
5.規則9(活動裝置),今后更多的將是三類。
6.在新的附件八中增加了五條新規則;
7.第11條,關于用于作出決定的軟件。
8.第19條,關于納米材料。
9.第20條,關于吸入器。
10.第21條,關于物質。
11.規則22,關于具有診斷功能的活動設備。
12.現行的MDD規則第18條(血袋)已從新的歐盟MDR中刪除。